第七条 中心建设须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中心建设方案,负责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为中心建设及开展临床研究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将相关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二)确定中心主任人选,建立健全中心组织机构;
(三)负责网络成员单位的遴选、认定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监督检查中心建设运行和规章制度落实;
(五)协助做好中心年度报告、定期评估检查,并对中心报送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负责中心国家保密、生产安全、生物安全、环境保护等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研究提出本领域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
(二)与其他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搭建协同创新网络,负责网络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培养临床优秀人才;
(三)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防、诊、治等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开展中医药特色技术的研究;
(四)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
(五)研究提出诊疗技术规范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参与诊疗指南及行业标准的制定,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参考;
(六)组织开展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提升全市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七)与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紧密合作,加快推进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临床试验和应用,推动生物医药、中医药、医疗器械等产业创新发展。
第九条 网络成员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助中心制定本领域战略规划,提出本领域技术需求和研究建议;
(二)按照中心要求,落实资源整合、协同研究、人才培养、技术推广应用与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综合考虑本市临床研究和转化医学发展需求,充分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制定并发布申报认定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填写《宜宾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宜宾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中心的单位(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