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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因素法转移支付项目的通知(宜科发〔2023〕6号)

政策来源: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1-16 | 2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县(区)经科局、财政局,三江新区发展政策研究局、财政金融审计局,市级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和市第六次党代会、市委六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2年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因素法转移支付资金有关情况的函》(川科资函〔2022〕7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动力电池、数字经济、晶硅光伏、名优白酒等重点产业领域,实施一批基础研究、重点研发(含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科普示范、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社会发展重点研发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项目,着力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宜宾市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

(二)申报单位主要从事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服务,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申报单位须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专业财务管理人员。

(三)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工作经验,为项目实际主持研究工作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本科学历必须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申报项目还应符合每一类别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项目申报具体条件、支持经费、限额等见项目申报指南。

(五)除资源配置项目外,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所有经费必须设立专账,足额到项目,专款专用。

(六)项目执行期为1年,从项目任务书签订当月起算。

(七)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的,2021年度研发经费须占营业收入的1%以上或上年度研发投入经费排名全市前10位。其中,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须提交《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优先支持研发投入高的企事业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

(八)每个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项,目前承担有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且尚未结题验收的或验收未通过还在限制申报期内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九)获立项支持的项目,发表的论文必须标注“由宜宾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获得的知识产权必须纳入宜宾属地统计。申报单位的R&D经费支出和技术合同登记额,均为宜宾市上一年度的入统数据。

(十)申报项目为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应明确合作形式(如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没有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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