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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德阳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03-24 | 119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德阳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近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征求市科技局、市商务局意见后,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对拟定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对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行文向社会公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2、附件4)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评估后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工业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4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工业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信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对通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将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工业发展资金项目,并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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