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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21〕24号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05-10 | 423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单位和资金使用单 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各自主管文艺门类扶持资金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厅备案。财政厅将围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资金或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有权追回扶持奖励资金、取消该单位(机构申报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纳入扶持范围的重大文艺项目,未完成剧本评审论证而擅自开机(拍、投排的,取消该项目扶持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和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机构、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省电影局财政厅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联、省作协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对票房收入 5 亿元以下电影的激励,以及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放的其他作品激励,按照《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网络影视剧的绩效奖励按照《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其中, 精品奖励适用于 2020 年及以后获得相关奖项的文艺作品。原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文艺项目扶持奖励政策〔含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自行制定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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