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体申报流程以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申报单位(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及项目针对性材料(包括剧本、版权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等。
精品奖励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作品样本、获奖证明材料等。
具体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为准。项目申报单位(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和奖励:
(一)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
(二)申报单位(机构)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奖项;
(三)申报单位(机构)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四)申报单位(机构)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 或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五)其他不宜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十七条 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依据本办法,建立分门类评审专家库并制定项目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应当明确评审原则、评审机构、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纪律以及专家遴选程序、专家管理要求、重大文艺项目结项验收标准等。评审细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对获得扶持的重大文艺项目,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与申报单位(机构)签订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协议,明确阶段扶持原则和结项验收标准,并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
(一)当期因故需要调整推进计划,或因遇重大问题或不可抗力需要终止的,申报单位(机构)需按原申报途径报批。
(二)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机构)需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组织结项验收,结项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申报单位(机构)使用扶持资金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做到用途清楚、账目明晰,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奖励资金统一拨付各申报单位(机构),申报单位(机构)依法依规对奖励资金进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