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门类 | 奖励事项 | 奖项名称 | 类别 | 奖励标准 |
书法、摄影、美术等作品 | 获奖奖励 | 中国美术奖 | 金、银、铜 | 50、30、20 万元 |
终身成就奖 | 20 万元 |
理论评论奖 | 5 万元 |
中国摄影金像奖 | 纪实类、艺术类、商业类、摄影类 | 20 万元 |
中国书法兰亭奖 | 金、银、铜 | 50、30、20 万元 |
终身成就奖 | 20 万元 |
入选中央、国家重点项目 (活动) 奖励 | 入选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组织的 重大主题文艺创作工程 | 每个作品 10 万元 |
第十二条 对符合精品奖励条件的优秀文艺作品,体现四川题材或主线、讲述四川人物故事的,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上浮 30%。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差。对 上述奖励中无对应条款又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 奖励标准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研究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申报及审定
第十三条 每年 9 月底前,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发布主管文艺门类重大文艺项目扶持申报指南和精品奖励收集通知,明确重大文艺项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每年 12 月底前,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 建立重大文艺项目动态遴选机制,组织开展归口管理文艺门类重大文艺项目评审遴选和精品奖励资格审核,并提出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方案,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
经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 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安排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申报流程:
(一)市(州)项目申报材料,经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报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
(二)省直部门(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单列的省属国有文化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经集团公司严格审核后按照项目所属文艺门类报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