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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21〕24号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05-10 | 42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联、省作协,下同〕共同参与的重大文艺项目扶持遴选评审、精品奖励审查认定机制。

第四条 省政府给予扶持和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年度预算规模 3 亿元。

第二章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

 

第五条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范围为:

(一)列入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中央和国家规划重大工程的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围绕重大主题和重要节点指定创作生产的项目;

(三)列入我省主题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四)近两年获得国家艺术基金或四川艺术基金扶持的大型舞台艺术创作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艺项目。

第六条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作品类型主要包括电影、电视剧、舞台剧。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重大文艺项目动态遴选机制,原则上每年遴选 6 部电影、6 部电视剧、6


 

 

部舞台剧,再从中优选 3 部电影、3 部电视剧、3 部舞台剧予以集中扶持,具体由领导小组评选审定。集中扶持标准为:

(一)电影。按照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 30%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开机之日起,按扶持总额的30%予以支持;摄制完成、经组织验收后,按扶持总额的 30%予以支持;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在全国公映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 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扶持资金用于剧本创作的比例不低于 10%

(二)电视剧。按照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 30% 且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开机之日起,按扶持总额 30%予以支持;摄制完成、经组织验收后,按扶持总额的 30%予以支持;取得发行许可证在头部视频网站、卫视及以上公共平台播出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扶持资金用于剧本创作的比例不低于 10%

(三)舞台剧。按照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30% 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舞台剧项目在申报前应完成舞台首演或试演。项目立项后,按扶持总额的70%予以支持(其中,用于剧本创作和提升修改的比例不低于10%6个月内,完成演出2场以上,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按扶持总额的20%予以支持;随3个月内,完成重大提升修改演出2场以上,经组织验收合格,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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