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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关于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的实施办法

政策来源:巴中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巴中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2-03 | 30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基〔2020〕2号)精神,创新财政投入使用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科技部门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无偿发放,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
    第三条  申请者注册、科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和创新券申请、发放、使用等,均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上运行。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为: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或备案的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省级瞪羚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企业等;
    (二)“巴山优才千人培育工程”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及其团队;
    (三)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签约入驻一年以上的创业者。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范围为:
    (一)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性能测试等检验检测服务;
    (二)科技成果交易、技术经纪人培训等技术转移中介服务;
    (三)科技查新、科技成果评价等科技咨询及技术评估服务;
    (四)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及技术解决方案等设计研发服务;
    (五)发明专利申请代理服务。
    第六条  按照法律规定或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未与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而开支的费用,不属于支持范围。



第三章  发放形式与标准


    第七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发放,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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