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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关于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的实施办法

政策来源:巴中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巴中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2-03 | 31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条  创新券每年发放一次,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自动作废。已申请创新券未实际使用或使用额度未达到50%的申请者,需间隔一年方可再次申请创新券。
    第九条  申请者每年可申请不超过3项的科技服务,其申请创新券额度分别累计为:企业类3万元、创新团队类2万元、创业者1万元。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兑付


    第十条  原则上上一年度10月份开展创新券申请工作,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巴中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二)企业类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认定或备案的相关证明等;
    (三)创新团队类和创业者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所在企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签约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经征求各区县和巴中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意见后,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名单及额度,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若超过财政资金预算安排额度,申请者按申请顺序可在下一年度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公示并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发放电子券并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创新券每年兑付一次,原则上下一年度9月底前完成兑付。申请者申请兑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巴中市科技创新券兑付审核表;
    (二)科技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税务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
    (四)完成科技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检测检验认证报告、科技咨询报告、委托设计方案、专利申请代理材料、科技评估报告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者提交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兑付清单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异议处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不超过创新券实际支出额的60% (科技服务合同、税务发票和银行转账金额必须一致)进行兑付。实际支出金额超出创新券发放金额部分由申请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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