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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10-10 | 10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市)县发改、卫健、财政部门:

        为全面提升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营运规范化、服务优质化水平,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成都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成府函〔2023〕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9月8日                                            


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营运规范化、服务优质化水平,培育一批具有托育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成都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成府函〔2023〕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主体

        第二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认定主体,负责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审核确定和统筹指导。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评审推荐。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推荐机构进行复审。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参与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审认定:

        (一)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托育机构,或具有一定规模托班已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相关信息的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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