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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发改、卫健、财政部门:
为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健全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成都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成府函〔2023〕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9月8日
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健全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成都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成府函〔2023〕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主体
第二条 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属地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主体,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托育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托育机构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包括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并经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参照执行。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依法备案。托育机构应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