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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定价。收费标准需同时满足: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高于属地〔区(市)县〕城镇居民上一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80%且不超过4000元;同一机构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50%;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三)收费行为。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应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婴幼儿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四)服务质量。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
(五)员工利益。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六)风险防控。托育机构应当购买收托婴幼儿及员工责任险,将安全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凡同时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六项认定标准的托育机构(含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均可自愿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需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申请。申报共分为两批次,第一批次为已备案托育机构,于2023年9月20日前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1);第二批次为在2023年9月20日后新备案托育机构,于2023年12月29日前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1),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二)审核。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于2023年9月25日前完成对第一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审核,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对已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复审以及第二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