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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3-10-02 | 750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三)支持扩大进口。对2023年度进口增量贡献大的外贸企业,省级财政给予奖励,重点支持新能源矿石、化工原材料、粮油等大宗商品以及优质消费品进口;重点支持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商企业、贸易结算公司、国际供应链公司、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高能级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五、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十四)支持降低支农支小贷款利率。对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支小惠商贷”和“助农振兴贷”的地方法人银行,财政贴息比例提高至2%,确保贷款主体实际付息率不超过1年期LPR-35BP。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支持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新发生小微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支持省再担保公司全额免除再担保费。〔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支持降低民营企业债券发行成本。对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成功发行债券的注册地在省内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按其承销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证监局、财政厅)

(十七)支持降低企业招工成本。对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或登记失业人员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须为首次参保)的企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招工成本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分别负担50%。〔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十八)加大“转企升规”激励力度。对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转企升规”企业户数净增加的市(州),省级财政给予激励。“个转企”户均标准为0.6万元“小升规”工业、服务业、商贸业企业户均标准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九)推动工业项目加快落地。对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规上工业企业竣工投产且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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