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议有效期间,签约人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自助终止协议,或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请终止协议。临柜申请终止协议,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配偶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原件。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留存办理业务材料的电子影像,并出具协议终止凭证。
(三)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终止按月提取协议:
1.签约人被纳入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2.签约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其不再是住房所有权人或不再承担还款义务,或签约人已不属于住房所有权人,或不属于住房所有权人配偶,或已不符合提取条件的。
3.国家、省、市或成都公积金中心政策、规定变动,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暂停等情况。
九、其他事项
(一)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至少保留1元。在每月扣款日前,签约缴存职工应关注可用金额和确保个贷还款账户余额满足当月贷款还款金额,避免产生贷款逾期。
若因住房公积金未及时汇缴入账、银行支付结算等原因造成按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未能按时到账,或可用金额不足的,借款人应及时在个贷还款账户中存入不少于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
因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存入资金而导致贷款逾期的,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二)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其他规定执行。
(三)相关管理规定或办理渠道、查询渠道等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四)本规定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