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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机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时间:2023-09-26 | 694 次浏览: | 分享到:

4.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

(1)借款合同/贷款合同(2017年11月1日后已办理过还贷提取业务的,以同一套住房办理按月提取还贷时,可不再提供借款合同/贷款合同);

(2)个贷还款账户流水(显示最近一次扣款记录);

(3)根据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提供提取收款账户;

(4)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银政通平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等渠道核实贷款真实性。通过银政通平台核实的,主借款人需现场签署授权同意书,其中主借款人属于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的,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线上授权;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核实的,主借款人需现场签署征信查询授权书。

5.缴存职工线下办理时,如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查询的贷款信息、住房信息和个贷还款账户流水等,存在不完整、不准确或缴存职工有异议,或因非合作银行不能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查询相关信息,影响业务审核和数据确认的,缴存职工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原件。

6.贷款所购住房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外公布的提取互认区域外的,还需提供缴存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7.临柜办理业务的,配偶可代办,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原件。须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核实贷款真实性的,仅限主借款人可为其配偶代办。采取直冲本息方式的,缴存职工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办理委托登记或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后,方可由配偶代办。

六、协议执行

(一)同一笔贷款有两名及以上缴存职工签约的,默认按签约时间顺序依次执行。

(二)采取定额提取方式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可通过合作银行推送信息、银政通平台查询、人工核验等方式,校准约定提取金额。

(三)缴存职工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了按月提取协议,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得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

七、协议变更

(一)提取收款账户变更

按月提取协议有效期间,需变更提取收款账户的,须签约人临柜办理变更手续,配偶可代办。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本人银行账户;配偶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原件。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留存办理业务材料的电子影像,并出具协议变更凭证。

(二)提取顺序变更

同一笔贷款有多个按月提取还贷签约人,需变更提取顺序的,须所有签约人同时临柜办理,配偶可代办。本人办理的,提供所有签约人身份证件原件;配偶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原件。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留存办理业务材料的电子影像。

八、协议终止

(一)出现下述情形时,按月提取协议自动终止:

1.采取直冲本息方式的,剩余的应偿还贷款本息金额为零。

2.采取定额提取方式的,累计提取金额等于签约时该笔贷款剩余的应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或协议约定贷款终止时间的次月已按照协议约定提取当月金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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