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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市级重点实验室预申报的通知

政策来源: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机构: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时间:2023-03-15 | 49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泸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泸市科知〔2018〕106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泸州市重点实验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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