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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泸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泸市科知〔2018〕106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泸州市重点实验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