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对《泸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开展前期调研,并组织市内外5—7名同行产学研高水平业务专家和管理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评审通过后择优立项,下达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通知。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根据立项建设通知填报《泸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审查备案。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1年,依托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组织专家验收。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在规定期限前1个月内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批复,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超过期限或未能通过验收的将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请,须是本领域高水平有影响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团结协作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5年。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主要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市内外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高水平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二,同一单位委员不超过一人,同一位专家一般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和人才局备案,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中应设一名专职管理岗位,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运行管理。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应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