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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四川省“天府益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03-23 | 5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开展四川省“天府益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泸经信企业〔2023〕80号

各相关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单位:

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四川省“天府益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创服函〔2023〕166号)要求和《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3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2022年下半年厂房租金减免补助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对入驻中小微企业实施厂房租金减免的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机构名称需与认定文件一致,且需2022年在认定有效期内)。

(二)按照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川财资〔2022〕19号)要求,同一时间段已享受省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示范基地不再申报。

二、补助标准和要求

(一)时间要求。本批(次)补助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减免的厂房租金。没有满月的,按减免实际天数核算。

(二)补助标准。对入驻中小微企业实施厂房租金减免的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省级财政给予全年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已经得到2022年上半年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川财建〔2022〕337号下达资金)的基地,累计申报不得超过200万元。

(三)减免额度。减免额度为合同(协议)中明确的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的差值。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向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一)厂房租金减免补助项目申报表(附件2);

(二)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明细表(附件3);

(三)示范基地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厂房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与入驻(减免厂房租金)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及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示范基地为入驻企业减免厂房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企业签订的房租减免合同、企业租金银行转账回单、发票等);

(六)省级示范基地认定文件;

(七)厂房租金减免确认书(需与纳入申报的每一户企业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见附件4);

(八)示范基地申请补助资金承诺书(附件5)。

四、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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