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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3年度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提名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自贡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自贡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2-10 | 228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科发〔2023〕8号
各提名单位、有关专家:

  为做好2023年度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根据《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府发〔2020〕20号)、《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自科发〔2021〕11号)的规定,现将2023年度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方式和要求
  2023年度自贡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采取单位提名与专家提名两种方式。
  (一)单位提名
  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区县(含高新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在市企业,中央在市科研院所及转制科研院所,省、市属科研院所及转制科研院所,四川轻化工大学,在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市级专业性学会协会、综合性学会协会等为自贡市科技奖励提名单位。
  提名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国际科技合作类奖励时,各 提名单位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或1个组织,注重提名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提名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他类奖励时,原则上不作数量限制。各提名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提名本地区、本部门优秀项目。
  (二)专家提名
  自贡市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不受年限限制)、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可以作为提名专家。1名提名专家可提名1项自贡市科技进步奖项目,提名专家须为本市专家。
  专家应提名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领域的项目。
  (三)提名项目的基本条件
  提名项目必须符合《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要求,同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提名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须是市内注册的单位。
  2.被提名项目可以是按规定通过了第三方评价的项目;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以及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可以直接提名;涉及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准入)的项目,必须完成审批手续,通过审批时间需满2年,并提交相应的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基因工程和技术产品、标准等批准证明)。
  第三方评价主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正式作出的技术检测报告、验收意见、鉴定(评价)结论,国内外重要科技奖励,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刊物、学术专著和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评价意见等。非公开资料不能作为评价依据。
  3.被提名项目须在2023年4月20日以前在自贡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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