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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自贡市2022年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因素法转移支付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政策来源:自贡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自贡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1-06 | 2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发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科技厅关于2022年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因素法转移支付资金有关情况的函》(川科资函〔2022〕73号)文件要求,现启动我市2022年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因素法转移支付项目申报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所有申报项目均需符合以下申报要求和相关指南(附件1)要求,相关申报资料均需在“自贡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上传。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
  2.项目牵头单位应是注册地在自贡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单位,企业一般应是瞪羚企业、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3.项目合作单位应为市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单位。
  4.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
  5.多家单位联合申报,须附有效合作协议,并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并扫描作为申报书附件上传。
  6.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相关指南另有要求的以指南要求为准),并需提供自筹能力相关支撑材料(以下材料之一:企业申报时上月末的财务报表、上月末的银行对账单或银行贷款授信材料等),财务数据涉密单位除外。
  7.承担有项目执行期到期满一年还未完成验收的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牵头新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
  8.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项目或申报材料造假,新申报项目不予立项,已立项项目终止,项目申报单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9.项目申报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二)项目申报人要求
  1.项目申报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2.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牵头单位人员,其余项目组人员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组人员应为项目单位人员,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记录等情况。
  4.项目负责人条件应符合相关指南要求,原则上不超过60岁,指南中有明确要求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5.每个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报省级科技项目1项,项目负责人有到期未验收项目的或还在项目处置限制期内的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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