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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征求《自贡市支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十六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公告

政策来源: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05-08 | 56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规模效应和带动作用,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推动新时代新征程自贡现代化建设,我局牵头起草了《自贡市支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十六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并组织召开了行业座谈会。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为确保通信企业能及时享受此项惠企措施,此次公示期为7日,请于2023年5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1064050454@qq.com)。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贡市支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十六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规模效应和带动作用,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推动新时代新征程自贡现代化建设,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规划引领
(一)支持空间布局优化。支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统筹考虑基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需求,将宏站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荣县政府、富顺县政府,市通信办。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项目同步规划。支持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市政、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领域政府和国企项目建设整体规划,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资金出资方式和资产权属,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实施。(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通信办、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二、支持共建共享
(三)支持行业内共建共享。支持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设施,暂不具备共享条件的设施改造后进行共享。需要新建设施的,支持各通信企业共同参与建设。(责任单位:市通信办)
(四)支持跨行业资源共享。支持通信杆(塔)与路灯杆、监控杆、交通指示牌等各类社会杆(塔)资源双向开放共享。支持符合相关要求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医疗机构、交通枢纽、产业园区等所属建筑物及城市绿地、旅游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用于通信基站建设。(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城管执法局、市通信办等有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三、支持管线建设
(五)支持项目预留空间。支持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以及其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国家相关建设标准预留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距离,并由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向通信企业征集建设需求,统筹编制信息通信预留通道建设方案,纳入项目建设整体规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审批、同步实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通信办等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六)支持管线与环境协调。已建地下综合管廊并预留相关管线位置的,支持信息通信管线进入地下综合管廊敷设。支持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管线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做到规范、美观、合理、易维护。(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通信办,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七)支持光纤到户。支持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采用光纤到户方式进行建设,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支持老旧小区按照相关要求逐步实现光纤到户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通信办,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四、支持基站建设
(八)支持规范建设审批流程。支持通信、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规范基站设置审批或备案手续,支持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园林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合规的简化基站占用手续办理流程。(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通信办,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九)支持预留基站建设空间。对规划有基站、机房的建筑物(含住宅小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支持建设方或开发商按照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机房、室内分布系统等空间。支持新建基站按规定共建共享,基站外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尽量景观化、隐蔽化、小型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通信办等有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十)支持建设“多功能杆(塔)”。支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产权单位共同制定不同场景下城市杆(塔)多功能改造实施方案和相关细则,在遵循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相关要求,确保不影响美观和原有杆(塔)使用功能和安全,以及避免对周边原有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多功能杆(塔)”的建设。(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通信办等有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五、支持安全环保
(十一)支持强化安全管理。通信企业依法承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支持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选择符合建设工程相关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施不得投入使用。支持通信企业强化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对发现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或通信网络、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运行安全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局、市通信办,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十二)支持强化环保管理。支持通信企业依法办理无线电管理频谱资源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等相关手续;支持购买符合相关要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按照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支持通信企业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对周围的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等设施的电磁环境影响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通信办,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六、支持保障落实
(十三)支持合法利益。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需要迁移通信杆路、管道、基站、机房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支持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补偿;造成损毁的,予以赔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通信办等有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十四)支持宣传引导。支持各级相关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加强通信、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安全、电磁辐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意识。(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通信办等有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十五)支持用电保障。支持基站用电就近接入市政、路灯等公共用电设施,安装专用电表,按照相关标准支付费用。支持供电公司优化基站供电报装业务办理流程,对具备条件的基站直接装表供电,支持基站智能电表改造。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监督转供电电价政策执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违规加价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国网自贡供电公司,市通信办、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十六)支持通信保畅。支持通信企业维护所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及时抢修恢复各类情况引起的网络中断。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装置,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通信办等有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本措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如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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