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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组建基层社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对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进行股份量化。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合作建设的,要按照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原则进行治理,各合作方应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4.县级联合社应当加强对基层社所形成资产、股份的监督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及资产管护制度,确保供销合作社资产资源有效运转;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供销合作社的行业指导和对基层社的监管职责,加强新组建基层社的财务监督,规范财务统计数据报送等。
(三)县域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农资除外)
县域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包含县域供销社集采集配中心、乡镇综合超市和农村(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县域供销社集采集配中心应具有枢纽作用,具有对镇村网点的连锁配送功能,实现“统一标识(统一悬挂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和企业标志)、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统一标准”的五统一管理体系;对乡镇综合超市、综合服务社(中心)主要商品的统一配送率须分别达到50%、30%以上。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要求,建有商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实现质量可追溯。须进行信息化、数字化建设。
1.县域供销社集采集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可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或租赁具备一定条件的物流仓储基地进行升级改造)。功能区及设施设备:应当根据实际运营需要,设置办公区、收货区、理货区、仓储区、流通加工区、分选区(包括废弃物处理系统)、发货区、仓储设备、普通物流车辆、仓储管理软件、物流配送管理系统。服务功能:应当提供常温储存、冷藏冷冻储存、多渠道收单、代发服务、物流分拨、流通加工、产地低温直销、信息服务、日用消费品物流配送、农产品电子商务(农村直播电商)等十项功能中的至少三项。
2.乡镇综合超市。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服务功能:以日用品销售、农副产品经营为主要内容,拓展快递收发、普惠金融、电子商务等生活性服务,以及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功能,根据实际至少提供三项服务。服务项目:日用消费品品种200个以上、生鲜农产品品种根据实际设置。商品陈列:按照品类摆放、陈列整洁美观。
(四)数字供富体系建设
1.建立与村(社区)的良好合作关系,围绕村(社区)治理开展生产生活消费、村(社区)治理积分运营、基层党建、公共服务、农村普惠金融等服务。
2.协助村(社区),结合实际,制定形成积分量化、积分评定、积分运用等管理办法,构建一套符合村民意愿、具有带动作用的积分制度体系。
3.数字供富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须具备线上数字乡村治理平台和乡村综合运营平台。数字乡村治理平台注册居民(含常住居民)占居民总数的50%以上,能实现积分量化、评定、公示、运用等环节的数字化运行。乡村综合运营平台可实现对村(社区)治理积分的兑换、消费、基层党建、公共服务、农村普惠金融等服务,服务功能结合各地实际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