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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日常报告】 备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发生涉及备案基本条件的重大事项变更,应在相关重大事项变更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经核实仍符合备案条件的,可维持备案资格。对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不按规定报告或经核实已不符合备案基本条件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八条 【诚信监督】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停止拨款、追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