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建立林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林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进行林业职业经理人推荐评定或评选。
(二)接受林业职业经理人申请人资格审查。
(三)负责初级、中级林业职业经理人评定考核。
(四)开展林业职业经理人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每年年初下达年度林业职业经理人培训计划,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培训人员主要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具备林业生产管理技能及有意愿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人员中产生。
第七条 新增林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初中级林业职业经理人知识更新培训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具备培训条件的第三方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对培训合格者颁发林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申报评定
第八条 林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条件择优分级评定。
第九条 申报评定林业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 18 至 60 岁,身体健康,已取得林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合格证。
(二)初级林业职业经理人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林业生产管理技能,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 1 年以上并在岗。
(三)中级林业职业经理人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初级林业职业经理人资格,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 2 年以上并在岗。
(四)主要从事林业,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初级、中级、高级林业职业经理人年收入应分别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5倍、8倍以上;高级林业职业经理人领办创办或主要负责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合作社、林业企业年经营或销售收入(产值)应分别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如另有成都市级相关政策,按其执行)。
(五)三年内无违法和林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十条 申报评定林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林业职业经理人评定申报表。
(二)林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合格证及学历教育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