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符合补贴标准的会议项目,同期在新区专业会 展场馆配套举办与会议主题相关联的专业展览活动,展览面 积达到 3500 平方米的,可在本条第(一)项会议场地租赁费用补贴资金的基础上给予 25%的上浮补贴。
(三)对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国际会议项目,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支持会展产业聚集发展
第五条 会展企业
(一)对新区会展企业及广告、策划、物流、搭建等会 展关联企业,租赁西博城周边专业楼宇载体作为自用办公用 房并开展实际业务的,给予连续三年不超过上一年度场地租 金支出 50%、每年最高 50 万元的租金补贴,扶持面积按企业人员(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新区缴纳社保的人员数 量计算)人均不超过 15 平方米计算。
(二)对在新区新登记注册,实缴资本金人民币 100 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等值 10 万美金(含)以上的企业(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在新区专业会展场馆举办展会项目,展览面积达到 1 万平方米或会议规模达到 1000 人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对新区会展企业及广告、策划、物流、搭建等会 展关联企业,根据企业在新区专业会展场馆办展办会或提供展会服务年度营业收入情况,给予三年奖励,年度营业收入 达到 500 万元不足 1000 万元的,奖励 30 万元;达到 1000万元不足 2000 万元的,奖励 50 万元;达到 2000 万元不足3000 万元的,奖励 80 万元;达到 3000 万元的,奖励 100 万元。
(四)鼓励新区会展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新区“四上”企业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000 万元不足 8000 万元的,奖励10 万元;达到 8000 万元不足 1 亿元的,奖励 15 万元;达到1 亿元的奖励 20 万元。年度营业收入不含本条第(三)项年度营业收入且奖励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新区的经济贡 献。
(五)对新区会展企业新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 的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加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的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支持专业会展场馆提质发展
第六条 鼓励招大引强
(一)对新区专业展览场馆新引进举办 10 万平方米(含) 以上的重大展览项目,经评审认定后,给予单个展览项目50-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