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