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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市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3-05-29 | 959 次浏览: | 分享到: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设施设备、醒目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标识标牌。

4.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5.纳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成都市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

(二)组织管理规范

1.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完善,人员职责明确,内部管理规范,成员相对稳定。

2.执行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规范运行,无服务安全事故、生态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等重大事件。

4.三年内无以下情形: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无涉农服务纠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无不良征信记录,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

(三)服务标准明晰

1.实行规范化服务,农资农机等用品使用记录清楚,作业记录完整。

2.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制定具体的服务标准、规范和制度,推行标准化服务,收费合理,公开透明。

3.应用规范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有效的服务合同,有完整的服务台账档案,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

(四)服务能力较强

1.具备与服务能力、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拥有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要设备设施(下同),平原地区40台(套)以上,丘陵地区25台(套)以上。

2.具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服务面积或服务对象数量居所在区(市)县同类服务主体前列。平原地区年服务面积2万亩以上,丘陵地区年服务面积1万亩以上。

3.服务人员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4.建立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预报预警机制,并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服务成效明显

1.服务对象满意率90%以上,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收作用明显,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2.服务带动小农户的数量较高,助力产业发展成效明显。

3.在科技运用、服务装备、生产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或组织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县级重点服务组织优先考虑。

第八条 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向服务粮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安装信息化设施设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适当倾斜。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市级重点服务组织应当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成都市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申报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家庭农场可提供财务收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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