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1〕2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省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2〕5号)精神,我们起草了《成都市市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三十日内将意见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闫思伊
联系电话:61883548
邮箱:cdsjyzt@163.com
附件:成都市市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9日
附件
成都市市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成都片区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示范带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特指种植业各环节服务,包括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以及产前、产后全过程生产服务。所指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指提供上述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下同)、农业企业、供销合作社、家庭农场、其他服务主体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
第三条 成都市市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市级重点服务组织”)是指自愿申报、县级推荐、市级评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四条 对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的评定及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评定及监测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评定及监测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重点服务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相关专业服务2年及以上,注册地在成都市区域内。
2.证照齐全,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