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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市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3-05-29 | 9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组织章程、会议记录;

(五)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近一年农机具清单、使用台账或电子信息记录;

(六)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服务的标准、规范和制度;

(七)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近一年服务台账,与主要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和服务档案;

(八)服务人员取得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九)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十)银行开户证明材料,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十一)县级重点服务组织证明材料(如有)等能反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良好现状的其他证明材料。

除《申报表》外,其他均为复印件。

第十条 申报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应提交本组织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按照以下程序:

(一)自愿申报。对照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自愿向所在地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

(二)县级推荐。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把关,审核通过后附审核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推荐。

(三)市级评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区(市)县报送的材料对服务组织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五章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监测机制,对服务组织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综合评价,监测标准与评定条件一致。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监测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县级农业农村局对市级重点服务组织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核查,标注核查意见后,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监测评定。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继续享有“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称号。监测不合格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资格。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撤销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服务的;

(三)被兼并或破产的,自行解散或者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服务安全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或者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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