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运营资助】 自中试平台获备案次年度起,择优按中试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 30%给予运行补贴,连续 3 年累计给予中试平台运营主体最高 500 万元补贴。
(三)【不重复资助】 同一建设主体同时符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创建资助的,只能申报一类。同一建设主体只能申 报一次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创建资助。
五、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 备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资助的备案概念验证中心、 中试平台的条件建设、成果转化、开放共享、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七条 【日常报告】 备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如发生名称变更、建设运营主体变更、场所地址变更、被吊销、已注 销、被处罚等重大事项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 技局报告,经核实通过后,可维持备案资格。对发生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提交报告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备案资格失效。
第十八条 【法律责任】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2023 年X 月 X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