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对《成都市居住社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05-15 | 1915 次浏览: | 分享到:

3.6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电能转化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00002注:俗称直流充电桩

[来源:GB/T 29317-2021,5.1]

3.7 供电系统    Power supply system

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的总称。

3.8 电源接入点     Power point of access

包括配电室或箱变低压母线出线处、配电箱出线处及其它可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出线处。

3.9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    Charging operation management platform

具备计费,调度等营运功能,基于网络云端数据平台负责与充电基础设施通讯,实时获取和记录充电设备状态信息的同时并对充电设备进行操作的网络平台。

3.10 电力负荷监控平台    Power load monitoring platform

监测充电运营管理平台上传的负荷数据,并向充电运营管理平台下发负荷调度指令。

3.11 负荷调度    Load management

根据系统运行情况,为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实时进行的充电系统输出符合调整的控制管理方式。

3.12 有序充电   Orderly charging

通过运用技术措施进行引导和协调,按照一定策略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

[来源:GB/T 29317-2021,10.2]

3.13 所有权人

依法享有充电设施所有权,对充电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的主体。

3.14 受托管理人

接受所有权人的委托,承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维护管理的专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条件的充电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人等。

3.15 物业服务人

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充电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

1) 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 公用充电设施,指不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4.1.2 充电设备应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