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类服务机构均需在成都注册。购买服务使用科技创新券的单位不得与服务提供机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科技创新券不得买卖、赠送、转让等。
第二十五条 对在科技创新券申请、兑现等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全市科技重点工作需要,可适时对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及额度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