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的机构,按接收通过申报受理的企业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高性能算力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机构算力规模不低于100PFLOPS或业界其它常用精度算力标称值换算后的同等算力水平)提供的高性能算力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
第五章 申领和兑付流程
第十五条 账户注册。科技创新券账户分为使用方和接收方两类。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服务机构登录创新券管理平台注册账户,选择账户类别,填报相关信息。
服务机构填写符合支持条件的科技服务产品信息,审核通过后可接收科技创新券。
第十六条 申领与发放。根据创新券管理平台要求在线填写科技创新券申领表,创新券管理中心线上审核通过后将科技创新券发放至注册单位的账户。
第十七条 使用科技创新券。
(一)服务购买方在创新券管理平台上提出科技服务购买申请。
(二)服务购买方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按要求约定科技创新券抵扣服务费用比例,并将服务合同等材料上传至创新券管理平台。
(三)创新券管理中心在创新券管理平台上对服务合同、票据等材料进行审核。
(四)服务完成后,服务购买方在创新券管理平台上使用科技创新券抵扣部分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券兑付。
(一)服务完成后,服务机构将已提供科技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上传到创新券管理平台,创新券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意见提交科技创新券兑付的纸质证明材料。
(三)创新券管理中心对科技创新券兑付的纸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创新券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向服务机构拨款。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券原则上每月兑付1次。
第六章 互认互通
第二十条 互认互通区域。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与成都市达成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意愿的城市。
第二十一条 互认互通类别。检验检测服务、高性能算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申领和使用。互认互通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创新券管理平台注册账户,申领成都市科技创新券,购买成都市的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科技服务时使用科技创新券。
第二十三条 兑现及奖励。互认互通区域企业使用的成都科技创新券由成都市的服务机构申请科技创新券兑现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