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成都创新创业服务平台(www.cdkjfw.com)是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平台”)。
第三章 申领对象和额度
第七条 申领对象。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对象包括:在蓉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经省或市科技部门备案)、医疗卫生机构;互认互通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申请额度。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最高申请10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高性能算力服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最高申请10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
第九条 有效期。申领单位持有的科技创新券自申领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过期自动失效。
第四章 支持服务类别及标准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检验检测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按服务费用的1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单台套原值不低于50万元)开放共享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高等学校,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提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奖励;开放共享服务奖励可用于对服务团队、个人的奖励。
第十二条 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国家部委及其直属单位认可的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且参训人员获得结业证书的,可按服务费用的20%(每人最高1000元)使用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的机构,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企业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可最高使用5000元科技创新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