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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市市场主体除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4-18 | 12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强化信用约束,降低市场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成都市市场主体除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邮件发送至:cdscjgjxyjg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成都市市场主体除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信函寄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6号,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处(邮编:61006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成都市市场主体除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

联系人:陈帮剑

联系电话:028-85394689

 

附件:成都市市场主体除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9日

 成都市市场主体除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市场主体除名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强化信用约束,降低市场风险,引导非正常经营状态的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职权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除名。

第三条 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作出除名决定。

(一)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因近两年连续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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