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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市市场主体除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4-18 | 13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除名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

(二)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除名决定存在错误的;

撤销除名决定作出之日起,市场主体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活动的限制予以解除。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相关登记、公示信息恢复到除名前的状态。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健全信息共享和约束机制,依法限制被除名市场主体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除名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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