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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大水利投入的实施意见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04-03 | 84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盘活存量水利资产。对规模较大、收益较好的存量水利资产,支持通过资产证券化(ABS)等市场化方式予以盘活,回收资金继续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良性循环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水利项目,探索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八)设立水利投资基金。鼓励水利投资企业按市场化原则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水利投资基金,加大对重大水利工程投资。财政参与出资设立的水利投资基金,财政出资收益可对社会资本予以适当让渡。

(九)加强金融政策协同。鼓励银行机构将重大水利工程作为中长期信贷投放的重点领域,合理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扩大信贷规模。实施投贷联动奖补政策,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给予奖励,鼓励银行机构采取债贷组合、投贷联动、投贷保贴一体等投融资模式,为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提供配套贷款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加强与政府专项债券协同使用,多渠道筹集项目资本金,推动项目尽早落地。

(十)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实施债券融资奖补政策,支持水利投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融资,省级财政给予费用补贴。实施保险资金入川奖补政策,鼓励保险机构通过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公用事业收益证券化、股债结合等新型投资工具,投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给予激励,积极推进“险资入川”。

(十一)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规范推广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灵活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移交—运营—移交(TOT)等模式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对具备供水、发电、旅游等综合功能的水利项目,支持社会资本以长期股权投资方式参与水利投资。

四、做强做大水利投资企业

(十二)有效配置财政资源。各级财政对水利投资企业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增强水利投资企业资本实力。水利投资企业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建设投融资主体作用,根据水利项目投资需求,积极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

(十三)明晰水利资产产权。加快推进水利项目资产确权工作,对未确权的水利项目,应按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出资人权益。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和收益,跨市(州)重大水利工程由有关省属水利投资企业按股权比例行使所有者权益,不跨市(州)水利工程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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