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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3-03-31 | 8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失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以失业保险政策全省统一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增强互助共济能力,保障政策有序实施,推动我省失业保险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范统一。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规范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实现政策制度化、管理精准化、服务标准化。

(二)坚持统收统支。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建立缺口分担机制,强化基金共济功能,提高使用效率,增强保障能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明确省、市(州)在政策执行、基金收支、基金监管、经办服务中的责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责权清晰、分级管理的失业保险管理体系。

(四)坚持协同推进。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各相关业务政策衔接、经办协同、信息共享,推动省级统筹制度平稳运行。

三、主要任务

从2023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支撑,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启动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政策,未经省上授权,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基金收入、支出等政策。将现有参保范围扩大至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鼓励其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的60%和300%。现行缴费基数下限低于省平工资60%的地区,应在2025年年底前逐步将缴费基数下限调整到省平工资的60%,调整方案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缴费比例、保障对象、基金支出项目、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及停发条件等政策,继续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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