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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3-03-31 | 91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原有省级调剂金、各级累计基金结余和当期基金收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基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和使用。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基金省级统收。按照“分级征收、统一归集”的方式,各级税务部门当期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归集至省级国库,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及时划转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的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按月全额归集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省就业服务管理局集中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利息、财政补贴、转移收入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基金省级统支。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按月核定各市(州)申请的基金支出额,财政厅根据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将资金拨付至各市(州)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国家规定或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各地突破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支出,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妥善处理累计基金结余。各地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累计基金结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定后,暂时留存在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未经省上允许不得随意动用。2025年12月31日前,各地优先使用基金结余进行支出,此后仍未使用的基金结余限期全额归集到省级财政专户。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全省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编制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其中,失业保险费收入由省就业服务管理局会同四川省税务局、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编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执行。预算编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就业失业状况、失业保险政策调整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收支预算,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各级要严格预算执行,规范支出项目、范围和标准,夯实基础数据质量,加强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和分析,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计划性,提升基金预算管理水平。基金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四)统一经办服务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异地通办。落实“畅通领、安全办”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简化办事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和“免申即享”等经办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各级失业保险经办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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