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3-31 | 9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市科技局对项目做出“继续实施”“调

整实施”或“项目终止”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执行期满,承担单位登录“成都 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填写结题验收申请书。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未通过的,承担单位可在规定期 限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结题验收未通过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的,项目结余经费按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从原拨付 渠道予以收回。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 定外,属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市科技局有权使用 研究成果作为决策资源,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供有关 部门决策参考。

第二十三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中涉及重大保密事项或 数据的,由承担单位注明密级,并按相关规定加强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项目研究成果,传 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成都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公开发表研 究成果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 况对项目实施绩效开展评估。绩效评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评审机 构或专家评估组开展。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情况、承担单位履职尽责 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应自觉接受监察、巡视、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书约定执行的,以 及在项目申请、实施等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 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将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 信行为名单,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