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其他限制申报的情况;
(五)满足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年以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 经历,具有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够参与项目研究全过程, 担任实质性的研究与组织协调工作。鼓励 40 岁(含)以下青年 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且 申报时无未结题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同一软科学研究题目在三年内未获 得财政资金支持;
(四)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
(五)项目组成员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其他限制申报的情况;
(六)满足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支持以开放和协作的方式开展软科学研究,鼓励项目组成员由跨部门、跨学科、跨领域的理论研究者、实际工作者、决策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形 式审查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进行评审。
软科学研究项目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选题是否符合申报 指南、研究内容是否具有时效性和针对性、研究结果是否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研究团队是否具有相应能力等。
第十五条 拟立项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 议,可向市科技局反映。市科技局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 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立项资格。
第四章 项目执行与验收
第十六条 获得立项支持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由承担单位在 市科技局通知期限内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填写成 都市科技项目合同书,并按要求完成纸质材料提交工作。
第十七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变更项目研究 方向和项目负责人。
在研究方向不变、合同指标不降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 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进行适当调整,报 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特 殊情况报市科技局同意后可进行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分批拨付经费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项 目中期检查。
项目中期检查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服务机构或推荐单位组 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证明材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