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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03-28 | 1659 次浏览: | 分享到:

5.产销奖励车型公告参数页;

6.销售车辆明细表;

7.附件注明的单车佐证材料;

8.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车辆须提供成都市新能源汽车 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接入证明;

9.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营运车辆须提供搭载符合条件 智能网联系统(车联网车载单元 OBU)相关证明材料,客车和 12 吨以上货车还须搭载符合条件的智能感知设备,具有主动安 全预警三维环视功能,支持数据脱敏上传,支持与 V2X 智能网 联场景集成显示。

上述材一式五份,盖公章,并提交加盖公章后的电子扫描件 一份。

(六)奖励的申报、审核和拨付。新能源整车企业按申报通 知要求编制奖励资金申报材料报送区(市)县经信部门审核,区

(市)县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 后将申报材料、审计报告以正式文件转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完成审核后拨付奖励资金。


(七)相关要求

1.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出租车、网约车、驾培车、客 车和货车,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金额不高于扣除产销奖 励和厂家优惠金额。

2.整车生产企业应建立车辆销售台账,自行统筹产销奖励 资金在区域和领域上的分配,超过奖励上限的不予奖励;直接使 用成都市、区(市)县财政资金购买的车辆不享受奖励。

3.乘用车、货车(含专用车)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型中的企业名称、车辆类别、 主要参数代号和产品序号一致的为一款车型。

4.同一整车生产企业 8 米及以下的全部客车车型按 1 款车 型计算,8—10 米(含)的全部客车车型按 1 款车型计算,10 米 以上的全部客车车型按 1 款车型计算。

5.乘用车、货车、客车车型销量分别达到 500 辆、100 辆、

50 辆以上方可申报奖励,未达到销售数量的可在达标后继续申 报,最后一次申报时不作此限制。

6.享受奖励车型的产量、产值应与车辆出厂发票和属地化 统计数据挂钩;整车企业应向购车人提供让利销售、金融、售后、 质保、配套充电、应急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及处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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