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保持我市相关政策连贯性,回应相关行业及广大企业诉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规定,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欢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于2023年4月3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以邮件形式反馈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汽车产业处,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应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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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促进新能源 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2 号)要求,加快 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扩大 新能源汽车生产和销售,制定本细则。
一、新能源车型产销奖励
(一)奖励政策。对整车企业研发或导入新能源车型(含二 类底盘)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综合考虑车价、车型、产值和 销量,给予单个车型最高 5000 万元的产销奖励,以单个车型上 年产销量为基数计算次年奖励金额(重点领域除外)。
(二)奖励对象。本市新能源整车企业(不含新能源汽车改 装企业)。
(三)车型申报。新能源整车企业向区(市)县经信部门提 交车型申报材料,区(市)县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经信局(附 属地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市经信局审 核通过后纳入奖励范围。
(四)奖励标准。2023 及以前年度奖励标准详见附件,2024 及 2025 年奖励标准结合政策施行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的奖 励标准以后续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新能源整车企业所在区
(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按照 1:1 的比例制定配套奖励政策。
(五)申报事项。每年分上、下半年组织两次申报,所需申
报材料如下: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产销奖励车型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