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和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四川天府新区加大扶持鼓励粮食生产十条政策(征求意见稿)》和《四川天府新区防止耕地撂荒和“非粮化”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和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和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3-03-20 | 158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支持粮食扩面生产。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主体和共同连片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农户,一次性扩大粮食生产面积达10亩以上的,对新增面积给予200元/亩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六、对粮食新品种新技术给予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分别给予每件10万元、5万元资助;对新鉴定为国家级、省级粮食种植新技术的,分别给予每件10万元、5万元资助。对引进粮食新品种试验并推广面积达50亩以上的,按200元/亩给予一次性新品种推广补贴。

七、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粮食生产。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的合作社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粮食生产有效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按照200元/亩·年给予补贴。鼓励集体经济或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的合作社组织通过入股、托管等在已建、在建或拟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域内开展集中连片的规模经营,对规模经营1000亩及以上的,按400元/亩·年给予补贴;对规模经营2000亩及以上的,按500元/亩·年给予补贴。

八、支持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单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上一年度本地作业量达300亩以上的基础上,购买与作业相关的机具,在中央、省、市级累加补贴基础上,新区财政给予同等金额配套补贴,中央、省、市、新区三级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机价格的50%,单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全年申报购置机具不超过2台(套);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单建或与粮食生产服务组织联建农机体检服务中心,实行农机维修、租赁服务,新区财政按照场地租金总金额的50%,每年给予补贴,每个中心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

 

九、支持购买种植粮食政策性保险。继续执行水稻、小麦、玉米生产政策性保险,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粮食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参加政策性保险的,除中央、省、市补助部分外,其余保费原则由新区财政全额补助。

十、支持职业经理人购买养老保险。对从事粮食规模种植达50亩以上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在已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础上,按本年度补贴金额的45%予以再次补贴。对从事粮食种植且已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累计满60个月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如上一年申领了相关粮食种植补贴,可在第二年继续享受养老社保补贴,累计不超过 120 个月。

本措施由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和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四川天府新区防止耕地撂荒和“非粮化”十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一、压实管控责任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格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或新增耕地“非粮化”。将耕地撂荒和“非粮化”监管列入各级“田长制”工作职责,落细落实区、街、村、组四级网格化巡田管田责任,实施耕地撂荒和“非粮化”清单化、台账式、责任制管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