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创投到位支持
申报说明:需开展实际经营。创投机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资金来源为四川省内各级政府含下属平台公司设立、参与或管理的创投机构的,不享受本款支持。
申报材料:创投机构登记备案凭证,投资相关协议及资金到位凭证,企业章程,创投机构设立、管理架构说明,实际经营佐证。
二、申报时间
2023年至2025年,每年申报一次,以发布的具体通知为准,超过申报时间不予受理。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涉及分三年给予的扶持,其后两年扶持可在2027年内自主提交申请。
三、申报流程及资金安排
(一)申报流程:企业在兑现通知发布后向新经济局提交书面申请,新经济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书面征求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对无异议的兑现申请,由新经济局按程序安排兑付。
(二)资金安排:在政策有效期内,结合企业2022年至2024年三年实际经营情况,对其当年和三年享受扶持实行总量控制,前两次申报因总量控制而未予兑付的部分,可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在后续申报时兑付。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上级明确有配套经费额度的可不受总量约束。
(三)签订投资服务协议的企业申报流程及资金安排:协议中约定(含参照本政策约定)的条款均由招引(服务)部门负责兑付;符合本政策申请条件且协议中未约定同类型条款的,由招引(服务)部门负责初审并提供明确兑付意见,报新经济局复审后按程序安排兑付。对同类型条款,本政策与协议有重复交叉的,以协议为准。当年度依据协议和本政策兑付扶持实行总量控制,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上级明确有配套经费额度的可不受总量约束,第七条第三款上级明确有配套经费额度的由招引(服务)部门负责兑付。
四、其他说明
(一)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确定专人进行政企对接,按相关部门的需求报送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