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没有恶意扰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市场价格的行为。
(3)当年度实施的项目,不得向其他单位重复申请财政类补贴资金。
三、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及标准
(一)村级基层社建设项目。2023全市拟建设村级基层社3个,给予每个村级基层社建设不高于项目总投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拟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项目,用于支持供销社直属全资或绝对控股社有企业、乡镇基层社,参与村级基层社建设,形成资产由社有企业、基层社代持和管护。
(二)农业生产托管项目。2023年全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计划完成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经折算累计不低于2.8万亩。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00元。具体补助计划如下:
1.水稻生产服务
补助环节 | 折算系数 | 每亩补助最高标准 |
全托管 | 100% | 100元 |
水稻育秧 | 30% | 30元 |
水稻机插 | 20% | 20元 |
水稻植保 | 5% | 3.3元 |
水稻收割 | 15% | 15元 |
2.小麦生产服务
补助环节 | 折算系数 | 每亩补助最高标准 |
全托管 | 100% | 100元 |
小麦植保 | 5% | 3.3元 |
小麦收割 | 15% | 15元 |
说明:上述补助标准与中央、省和成都市制定的本地同类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标准不一致的,以上级确定的补贴标准为准。本指南未确定的其他生产服务环节,可参照本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相关标准和系数进行折算,且补贴标准不超过服务价格的30%。
四、实施期限
2023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
五、项目验收标准
(一)村级基层社建设项目
1.重点突出以市场化手段,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合作,按农民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2.新组建的村级基层社须按照省供销社、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川供发〔2021〕24号)要求,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登记注册;各合作社须按约定形式出资持股,供销社持股比例不低于50%。
3.新组建的村级基层社需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接受上级社(县级社或所在乡镇基层社)指导,对外加挂“XX村(社区)供销合作社”牌子(但不得以此刻制印章),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4.新组建的村级基层社“三会”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按照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原则进行治理,各合作方应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5.新组建的村级基层社须与当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以农民为主体,农民社员比例达到80%以上,并履行完善社员入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