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七)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专项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成都市龙泉驿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强化监督约束,对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单位管理情况适时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项目单位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承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等管理,严肃查处科研失信行为,对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和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促进项目经费合规高效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龙泉驿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