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指南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市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重大科技创新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采取公开竞争择优组织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予以发布。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组织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可直接向定向单位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中牵头单位须为注册地在雅安市境内的单位;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3.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
5.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二)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牵头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其余项目组人员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人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
2.科研人员限作为1个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报1个项目
4.项目组人员应为项目单位人员,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5.项目参与人员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雅安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 审核推荐。推荐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确保推荐质量。对本行业系统、本地区或授权范围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汇总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复审,对复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主要为技术评审,拟支持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开展预算评审,并简化评审流程,将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合并,开展一次性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项目评审。根据需要可开展现场考察,现场考察情况作为是否立项的最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