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目标明确、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原则。
第五条 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纳入雅安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保密项目除外)。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雅安市科技计划和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雅安市科技计划管理制度;
(二)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雅安市科技计划总体任务布局,根据科技创新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时调整计划类别及专项设置建议;
(三)组织编报雅安市科技计划预算;
(四)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复审、受理、评审、公示、立项,与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
(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回避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七)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各县(区)、经开区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经市科技局授权的单位是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单位,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与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
(四)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期组织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六)及时反映发现的项目牵头单位经营管理及项目推进的重大问题,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
第八条 牵头单位负责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法人责任和牵头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与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统筹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履行项目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四)建立健全项目管理、间接费用、结余资金、差旅会议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