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泸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机构: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时间:2022-11-09 | 132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机构继续获得2年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备案资格失效,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科技项目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泸州市备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财政后补助实施细则


附件

 

泸州市备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财政后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泸州市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64号)《泸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科知〔2018〕91号)和《泸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设立并实施泸州市备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财政后补助。

第二条  泸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财政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在泸州市科技经费中安排资金,对泸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及建设发展予以事后补助。

第三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组织泸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考核评估,并根据结果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二章 经费安排

第四条  后补助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由泸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自主安排直接用于自身科研活动等,主要包括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等。

第五条  后补助不得开支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等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各级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后补助中提取管理费。

第六条  后补助按照新备案市内单位组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新引进备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科研机构)两类管理,经费均一次性拨付,支持如下:

(一)新备案的市内单位组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性支持20万元/个。

(二)新引进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科研机构)A类、B类,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性支持100万元、50万元/个。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